(2015)永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菅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菅某某,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菅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平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朱连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