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家辉盗窃、票据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021号罪犯丁家辉,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2日作出(2000)大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家辉犯盗窃罪、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4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指派杨旭光、魏波,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姚玉民、张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家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丁家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8月25日,罪犯丁家辉获得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家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返赃未过半,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家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03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震审判员 孙洪成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连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