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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玉花与姜三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花,姜三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327号原告李玉花,女,1958年5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三顺,女,1956年4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花诉被告姜三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