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2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四川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李其峻、李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四川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李其峻,李仕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374-1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张鹏,男,生于1988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志勇。被告:雅安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彭玉超。被告:李其峻,男,生于1980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被告:李仕强,男,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被告四川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李其峻、李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四川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其峻、李仕强在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坎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应收款在5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其峻、李仕强在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坎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应收款在52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案外人胡迪华用于担保的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乐观山(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名房权证蒙阳字第019**号,面积28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