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与刘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经理站,刘金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0号。法定代表人叶涛,站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委托代理人刘春霖。被告刘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与被告刘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承担。审 判 长 刘红芸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