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069号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孙荫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俊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存宝,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航,住辽宁省辽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