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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润霞与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霞,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张润霞,女,汉族,196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有限公司,住伊川县彭婆镇,法定代表人黄校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霞诉被告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润霞以未经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