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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于文锋与阳城县河北镇西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锋,阳城县河北镇西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于文锋。被告阳城县河北镇西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头村委)法定代表人张丰军,任村委主任。原告于文锋与被告西头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文锋与被告西头村委法定代表人张丰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11月9日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村内的河滩造地和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78750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双方于2012年8月17日订立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每年大年底前至少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否则,每年支付违约金3000元。协议订立后,被告于当年支付原告2万元,2013年支付1万元。原告向被告追讨下欠余款时,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7875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施工一事属实。因村委经济困难,愿分期支付余款。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9日,原告于文锋与被告西头村委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2006年度村河滩造地和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结束后,2007年8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78750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双方又于2012年8月17日订立还款协议,约定:被告自2012年起每年大年底前至少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否则,被告每年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协议订立后,被告于当年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于2013年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现经双方重新核实,除被告暂扣原告19150元税款外,仍下欠原告工程款253500元。经组织调解,双方就还款事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河滩造地和土地整理,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工程结束后,双方所进行的结算行为及订立的还款协议,均属双方约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现被告违约,其应负担相关违约责任,并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约继续履行其余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余款,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城县河北镇西头村民委员会共欠原告于文锋工程款253500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被告于2016年起,每年年底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逾期,被告每年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闫帅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