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945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