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邱聆与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聆,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266号原告邱聆,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方,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法定代表人裴志扬,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黄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棉纺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勇,翁海洪,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邱聆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郑州瑞龙纺织建设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野人民陪审员 毕会平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