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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阳光丽景D-1-1。负责人:刘福田,总经理。被告:李孟氏,居民。被告: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新西路解放路北侧凤凰苑5-108、5-109A1、5-109A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