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687号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阳光丽景D-1-1。负责人:刘福田,总经理。被告:李孟氏,居民。被告: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东新西路解放路北侧凤凰苑5-108、5-109A1、5-109A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孟氏、滕州市龙福装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