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淑红与林全兰、刘巧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红,林全兰,刘巧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红被执行人林全兰被执行人刘巧娣本院在执行张淑红与林全兰、刘巧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全兰、刘巧娣经本院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