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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周虎杰与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虎杰,李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周虎杰被执行人李玉新本院受理的周虎杰与李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玉新应按判决书清偿申请执行人周虎杰借款1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0000元、执行费80元,剩余案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