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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江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1号嵊州茶叶城5幢5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系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丹娜,系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预交25元,但原告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预交25元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