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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姚世发与叶倩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世发,叶倩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姚世发,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738。被告叶倩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4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亓蕾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993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倩文的答辩意见: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叶倩文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6420.26元。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的答辩意见:粤X×××××号机动车在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按国家基本医疗标准核定医疗费,1月26日的两张门诊发票没有病历佐证。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车辆所有人,且车辆维修费应按定损820元计算。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误工费应按社保缴费工资计算。护理费无依据,不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原告伤情较轻,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诉讼费不应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21时23分左右,原告姚世发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至顺德区××××大道中华夏新城销售中心对开路段时,遇被告叶倩文驾驶粤X×××××号机动车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姚世发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倩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姚世发无责任。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23日在顺德桂洲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功能锻炼;门诊随诊。桂洲医院2015年1月23日出具的NO.0228194号疾病医学证明书有医嘱:我科住院治疗,今好转出院,暂建议休息2周,门诊随诊。原告住院及门诊共产生医疗费6632.86元,其中原告自行支出212.6元,被告叶倩文垫付6420.26元。原告事发前三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223.5元[(2018元/月×6个月+2258元/月×12个月+2529元/月×6个月+2139元/月×12个月)÷36个月]。事故造成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受损,原告支出维修费845元、拖车费80元、评估费200元,合共1125元。另查明,粤X×××××号机动车在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叶倩文已先行为原告垫付了6420.26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2945.48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姚世发的损失12945.48元,应先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8332.86元(附表第一至二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487.62元(附表第三至五项),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125元(附表第六项),合共12945.48元。因原告的损失已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得到足额赔偿,对原告主张被告叶倩文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减少诉累,方便执行,对被告叶倩文先行为原告垫付的6420.26元,本院确定从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应支付的交强险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实际应依交强险向原告姚世发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525.22元。被告叶倩文垫付的费用,可另行向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申请理赔。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姚世发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525.22元;二、驳回原告姚世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世发负担8.5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16.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敏华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6632.86元212.6元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原告及被告叶倩文提供发票证明原告住院及门诊产生的医疗费,本院予以确认,待计算原告总损失后再扣减被告垫付的金额。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700元无异议。原告住院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100元/天计算为1700元。三护理费1190元1700元无依据,不认可。原告住院17天,原告主张过高,护理费应按70元/天计算为元。四误工费2297.62元元误工应按社保缴费工资计算。原告住院17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周,故原告误工时间应为31天,误工费为2223.5元/月÷30天×312297.62天=2297.62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1000元原告伤情较轻,不予认可。原告未达伤残等级,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六财产损失1125元1125元车辆维修费应按定损金额820元计算。原告主张的维修费、评估费及拖车费均有发票证明,另举证电动车行的配件明细清单佐证维修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合计12945.48元第5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