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罗永军犯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51号罪犯罗永军,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罗永军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012年8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4.7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85.73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永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数罪,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