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立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玉良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立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玉良,住舞钢市。上诉人李玉良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舞钢市百货公司是在2013年、2014年向上诉人借的款,经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玉良所要求归还的借款20万元,已经包含在汤俊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金额中。汤俊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过舞钢市法院、本院的审理,认定汤俊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汤俊生非法吸收的公众款项予以退赔。本案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对李玉良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西斌审 判 员 赵 明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