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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琼玉与刘少芳、游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琼玉,刘少芳,游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罗琼玉,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被执行人刘少芳,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被执行人游春荣,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镇。罗琼玉与刘少芳、游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院虽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少芳、游春荣名下位于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新华路x号x室房屋及x室房屋,但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变现,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