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蒋萌诉杨村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萌,杨村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940号原告:蒋萌,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杨村改,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蒋萌诉被告杨村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