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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辰瑾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辰瑾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83号罪犯韩辰瑾,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原系兰州铁道结算中心会计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以(2006)郑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韩辰瑾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韩辰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以(2006)豫法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月23日送兰州监狱服刑改造,后转定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10年5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甘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2月16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6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属职务犯罪罪犯,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至今未退赃,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减刑频率高、幅度大,应从严限制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辰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鱼娟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