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财远、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何财远、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财远,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财远。委托代理人:杨磊,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陆俊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圆圆,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财远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