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史云与抚松镇清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云,抚松县抚松镇清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史云,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清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史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清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4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8,080.50元,余款,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利息未得到受偿。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的欠款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费4,514.00元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