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5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维侠与胡启荣、应美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维侠,胡启荣,应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704号申请执行人:李维侠。被执行人:胡启荣。被执行人:应美秋。申请执行人李维侠与被执行人胡启荣、应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7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