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湖知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湖州南浔凯九音乐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南浔凯九音乐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3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南浔凯九音乐娱乐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湖州南浔凯九音乐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凯九音乐娱乐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凯九音乐娱乐城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州南浔凯九音乐娱乐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朱莹审 判 员  项炯代理审判员  王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