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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绍辉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1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绍辉,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梁绍辉,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街道白塔路工业园区。负责人胡启芳。本院在执行梁绍辉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已裁定予以拍卖,现已移送本院技术室进行评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督字第1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周 明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金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