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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力恒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国奥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力恒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国奥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517号原告无锡市力恒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凤翔北路19号310室。法定代表人马力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红宇,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国奥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冬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力恒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公司)诉被告无锡国奥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力恒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恒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力恒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力恒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宇平书 记 员  李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