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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47号申请人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原名称为:璧山县祥荣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丹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L2526257-9。经营者杨毅,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340号。法定代表人杨久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璧山区祥荣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在诉讼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