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003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至12月份,在永年县临洺关镇河北铺标准件新商城等地,被告人马超以能够办理信用卡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后电话不接,人不见面,并将部分代办信用卡费用用于个人消费,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5280元、李某乙12330元、闫某1500元、赵某1000元、刘某2640元,以上共计427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为他人代办信用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称骗取李某甲的是19000元,骗取总数是31000元左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至12月份,在永年县临洺关镇河北铺标准件新商城等地,被告人马超谎称能够办理信用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5280元、李某乙12330元、闫某1500元、赵某1000元、刘某2640元,以上共计42750元。后在被害人催要信用卡时,被告人马超以种种理由推脱,并将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在不能联系被告人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的认定,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9月12日,马超来到我位于永年县河北铺商城的门市,称自己在银行有人,问我是否需要贷款,我说不需要贷款。他又问我是否需要办理信用卡,我问办卡都需要什么手续?马超说只要身份证复印件,我把33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给马超。14日我又给马超1330元,办一张大额卡,并给我媳妇各办一张大、小额卡。到17日,马超给我打电话,说办卡一批要20人,让我再多找些人,要不办卡时间就长了,我就给我亲朋打电话,看有无办卡的,一听说办卡手续费不多,好多人要办理,我在17号到10月8号通过银行或现金共给马超25280元(包括以前给的),以后我一直给马超打电话,马超说快了再等等,后我不相信马超的话,就上网查询我的办卡申请进度,一查没有申请记录,我才知道被骗了,到11月20日,我向马超要钱,开始他还接电话,以后就停机了,我到他家找不到马超,我就报警了。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农历10月份左右,我媳妇魏粉霞在河北铺找马超办了一张小额卡,给了马超330元,马超让我媳妇多找几个人办卡。我媳妇找了九个人办了14张卡,给了马超7000元,我找了七个人办了10张卡,给了马超5000元,包括以前给的330元,我和我媳妇共给马超12330元。我把钱给马超后,再打手机马超就不接了,我到马超家也找不到马超,我就来报案。3、被害人闫某陈述:2014年10月11日,我在马超那儿办了二张信用卡,和我朋友盖卫旗办了一张卡,共给马超1500元。到现在我打电话他也不接,去他家找不到人,我给他发短信说要报警,他说你随便,我就报了警。4、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10月10日,我给马超1000元,让他给我办了信用卡,后来卡也办不了,钱也不给我,打电话也不接,我就报了警。5、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10月份左右,马超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交通银行有人,问我办不办卡,我问需要什么手续,马超说只要身份证复印件和330元就行。然后我给我朋友打电话,问有要办卡的没有,朋友听说钱不多,就有人办,他们把钱和身份证给我,我在给马超,我共给马超2640元,以后我打不通马超手机,去他家找不到他,就报了警。6、被告人李某甲、闫某、赵某对被告人马超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李某甲给马超通过银行汇款的记录。8、被告人马超供述:2014年6月份,我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李荣科,他是成安人,他让我给他办理信用卡代理,我从中提成。2014年9月到11月,我主要是给李某甲、李某乙夫妇、闫某、赵某等人办理的,我把钱分四次给了李荣科了,两次在邯郸稷山新天地楼下,一次在邯郸招贤大厦楼下,一次在永年临洺关老电影院对面,共给李荣科29000元左右,我一个月找不到李荣科,李荣科给我提供的身份证是假的,李某甲、李某乙夫妇、闫某、赵某等人找我要钱,也打电话要钱,但我实在没钱,就把手机换号。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超诈骗数额较大,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处以刑罚。被告人马超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超辩称诈骗总数为31000元而非42750元的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马超多次诈骗且没有退赔赃款,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也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超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