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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郭贤佳、耿庆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海,郭贤佳,耿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郭贤佳,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耿庆忠,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孟庆海与郭贤佳、耿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时,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郭贤佳、耿庆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海本金118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8000元,从2014年1月29日起,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2月25起,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上述方法计算利息数额不足56500元,以实际计算数额给付。按上述方法计算利息数额高于56500元,按56500元给付)。本院依法对郭贤佳、耿庆忠下达执行通知书后,郭贤佳、耿庆忠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现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郭贤佳、耿庆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孟庆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彭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