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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忠秀与闫典社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秀,闫典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秀,女,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闫典社,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渭南村*组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李忠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20016元,执行费306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忠秀申请执行闫典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