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修举与王建伟、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举,王建伟,王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王修举,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建伟,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红,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王建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举诉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举因与被告王建伟、王玉红庭外和解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修举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举撤回对被告王建伟、王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1元,由原告王修举自愿承担。审判长 刘 迪审判员 周新红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军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