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川虎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中山区贝拉驰家具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川虎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贝拉驰家具专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4389号原告北京川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青山村2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43XXXX。法定代表人朱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纯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中山区贝拉驰家具专卖店,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川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虎公司)诉被告大连市中山区贝拉驰家具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川虎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川虎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川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川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其余一千四百六十四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川虎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