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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崔某某,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和好如初,故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图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