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郎法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郎法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26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孔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鸿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法举,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山东省东阿县,现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郎法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叶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