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新林与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林,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陈新林。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严道波,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24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0290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