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6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有华,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卿瑞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