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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24号原告谢某甲,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南江口镇。被告阮某某,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南江口镇。原告谢某甲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某甲、被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为初中同学,双方自愿相识谈婚,双方于2008年6月期间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3月30日生育大女儿谢某乙,2012年3月30日生育二女儿谢某丙,2014年2月3日生育小女儿谢某丁。2011年10月13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从生育三个女儿之后,被告经常外出赌博,深夜才回家睡觉,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经常打架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阮某某离婚;2、女儿谢某乙、谢某丙由原告抚养,女儿谢某丁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3、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被告阮某某答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外出赌博,深夜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出来的事实。二、原告和被告结婚后生育第一女儿时夫妻感情还很好,后来原告认识其他女人后才不顾家庭,并要求与被告离婚。生育三个女儿后原告没有支付过被告及女儿的抚养费,且原告为达离婚目的经常打骂被告。三、被告与原告是初中同学,自行相识结婚,夫妻间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四、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由于原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应赔偿被告损失费20万元,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阮某某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是同学关系,2008年开始自由恋爱谈婚,双方于2011年10月13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3月30日生育女儿谢某乙,2012年3月30日生育女儿谢某丙,2014年2月10日生育女儿谢某丁。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认为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且经常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而经常争吵打架,无法维系夫妻关系,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合法结合的婚姻,且共同生育了三个女儿,夫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热爱家庭。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只要双方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且经常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而经常争吵打架,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阮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梅醒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