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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柏奇与汤开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柏奇,汤开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冯柏奇,男。被告汤开峰(汤先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柏奇诉被告汤开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柏奇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柏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柏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柏奇负担。审 判 长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于峰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卞 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