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诉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崔某某,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商场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李芳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尚树林,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学林,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与庐山路交叉东北侧。法定代表人:高贤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女,汉族,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第三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孙继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某、第三人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项冬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