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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万军与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绍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万军,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绍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邹万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绍全,男,1971年出生,汉族。原告邹万军与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绍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万军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5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