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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代福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代福,刘月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03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童代福,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月绒,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曾齐文与被执行人童代福、刘月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3040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赖佳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