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代福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代福,刘月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03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童代福,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月绒,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曾齐文与被执行人童代福、刘月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3040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赖佳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