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亦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亦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亦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亦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亦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