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梁德法与王国伟、王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法,王国伟,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238号申请执行人:梁德法。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伟。被执行人:王江。原告梁德法与被告王国伟、王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德法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国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梁德法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被执行人王江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国伟、王江承担案件受理费2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国伟、王江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11月30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2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鲍立波执 行 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