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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受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小飞与张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飞,张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受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飞。被执行人:张南文。申请执行人张小飞与被执行人张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0794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飞于2015年4月27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南文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同兴路3弄2号1栋七楼701户(北套)有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452**号),并已查封该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张南文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张小飞赔偿款74193.6及诉讼费2894。本院认为,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南文的房产,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受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涂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