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沈红梅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红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6022号罪犯沈红梅,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5日作出(2001)营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红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营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红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辽刑二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沈红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沈红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罪犯沈红梅获得记功奖励六次、表扬奖励二次、监狱改造积极扥子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红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红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01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连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