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与张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张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负责人刘中伟,主任。被执行人张海丰,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海丰给付借款本金92000.00元、利息51068.08元、案件受理费316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海丰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侯博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