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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梁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房真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宇,户籍地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宇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深圳市罗湖区,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