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夏廷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廷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968号罪犯夏廷虎,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廷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于2008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廷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夏廷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廷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