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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广东明记饭店与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岳建欣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广东明记饭店,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岳建欣,纪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0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广东明记饭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负责人:孙秋平,该饭店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利辉,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朱钢林,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岳建欣,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纪伟,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广东明记饭店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岳建欣、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洛阳市涧西广东明记饭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刘新安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柴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