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王岗孝与曾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孝,曾祥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王岗孝。被告曾祥乐。原告王岗孝诉被告曾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杨小可、代理审判员成瑶与人民陪审员邓爱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岗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祥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岗孝诉称,2014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声称自己因为建房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借钱周转,原告看在朋友的份上,借给被告130000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承诺在2015年3月7日前一定归还给原告,如果不能如期归还,便自愿按照每月0.025%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当原告将该借款借给被告之后,再也联系不到被告,该笔借款经多次催收未果,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2、被告按照借据的约定从2015年3月7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基数为130000元,利率为每月0.025%);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祥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曾祥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王岗孝出具借据,约定被告曾祥乐因建房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岗孝借款130000元,于2015年3月7日归还,利息为月息0.025%。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已于签订借据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曾祥乐,被告曾祥乐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曾祥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曾祥乐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曾祥乐向其借款130000元,有借据为证,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被告曾祥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7日,但被告曾祥乐至今未还款,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曾祥乐偿还借款130000元及按月息0.025%支付自2015年3月7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祥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岗孝归还借款1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0.02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共40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曾祥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可代理审判员 成 瑶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